# 产业组织:现代理论与实践 (pepall et al., 2014)
# 第一部分 基础
# 第1章 产业组织理论概述
美国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谢尔曼法》于1890年颁布。
- 第一部分禁止“限制贸易”的合同、联合和合谋
- 第二部分将任何对市场的垄断企图都定为不合法
随后《克莱顿法》与《联邦交易法》体现出政府部门必须介入以达到上述目的这一观点。
“合理原则框架”——使法庭不仅能够检验一个产业垄断是否已经发生,还可以检验如果已经发生垄断,那么在垄断形成前后的市场背景是怎样的以及实现这一垄断的商业实践。只要这种附加调查发现厂商已在试图垄断或者试图扩张它的垄断势力,违法行为便存在。
“产业经济学的首要目的是人们是否可以并且怎样利用它来从厂商规模或者其他结构特征来判断非法行为。”
# 1.1 学派沿革: From SCP norm to Chicago school
- 第一阶段:哈佛学派(结构主义派) 1930-1970 反垄断时期 代表中小企业利益
- 第二阶段:芝加哥学派和新奥地利学派 1970- 效率很重要 代表大企业利益
- 2000之后:平台经济作为新的产业组织的内容得到重视
SCP的理论困境:
- SCP基本观点是一个厂商的市场份额越大,它的垄断势力就越强,从而利润就越高
- 但或许可以解释为:由于效率最高、成本最低,厂商获取了最大的市场份额。无论大规模还是可观利润都是出众的技术or才能的体现
- SCP忽略了厂商行为的策略互动
- Bain (1956), 新厂商能够进入的难易程度至少部分取决于在位厂商的行为,也就是说,在位厂商可以实施策略性行为来影响潜在竞争对手的进入决策。在这一情况下,结构是行为的结果,但是不能轻易地在SCP框架中表达、论述这一问题。
- 随着人们对SCP范式及其蕴涵的公共政策的缺点越来越关注,引起了一场由律师和芝加哥大学的经济学家发起的反对运动。这些律师和经济学家包括理查德·波斯纳( Richard Posner)、罗伯特·伯克(Robert Bork)和萨姆·佩尔兹曼(Sam Petzman)等。他们和其他一些学者开始指出,很多被法庭认为损害竞争和经济福利的手段,从公司战略角度来看,实际上提高了经济效益,并为消费者带来了利益。